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呼和浩特公司法律师分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

2020-09-23 11:58 来源:zlw004
核心提示:  今天专业公司法平台为大家讲解一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,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。中外合作各方通过签订合同,规定合作各方的权利。责任和义务,并在合同中规定利润

   今天专业公司法平台为大家讲解一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,亦称“契约式合营企业”。中外合作各方通过签订合同,规定合作各方的权利。责任和义务,并在合同中规定利润、亏损的分享和分担,进行合作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。1988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》对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有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。合作企业可以组成企业法人,以该法人的全部资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,也可以办成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合经营式企业,由合作各方对企业债务分别承担责任。组成企业法人的合营企业,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。对不组成企业法人的合作企业,一般不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,而由合作各方分别承担纳税义务,即参加合作经营的外国合作者,视同在中国境内有从事经营的机构、场所,照章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。对合营的中方合作者,则按照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。但也可由该企业提出申请,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,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计算缴纳所得税。

  呼和浩特公司法律师分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
  (一)董事会制
 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,一般实行董事会制。董事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,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,董事长、副董事长由合作各方协商产生;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,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。
  (二)联合管理制
 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,一般实行联合管理制。联合管理机构由合作各方代表组成,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,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。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联合管理机构主任的,由他方担任副主任。
  (三)委托管理制
  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,合作企业可以委托中外合作一方进行经营管理,另一方不参加管理;也可以委托合作方以外的第三方经营管理企业。
  (四)议事规则
  合作企业的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由董事长或主任召集并主持。董事长或者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,由副董事长、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、委员召集并主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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